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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2/2 17:12:04 浏览数:6


为加快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修订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天津市智慧住房建设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住建平台)归集建设工程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后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六条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市场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 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注册登记、资质、注册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等信息,信息采集途径包括系统自动归集和企业自主申报。

第八条 市场经营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承揽或受委托的工程合同信息以及履约评价信息。

本市工程合同信息通过智慧住建平台自动归集。外省市工程合同信息由企业自主申报,应当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合同信息数据。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表彰奖励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自主申报,在智慧住建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评价。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住房建设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信息,以及住房建设部门收到的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本市的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或区住房建设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5个工作日内录入智慧住建平台并纳入评价。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不良信用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智慧住建平台并纳入评价。

外省市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智慧住建平台自行报送。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满分为1000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600分、市场经营信息200分、良好信用信息200分,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信用评分=企业基本信息分值+市场经营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按照信用评分,划分为A(优秀,评分≥800)、B(良好,800>评分≥700)、C(中等,700>评分≥600)、D(较差,600>评分≥500)、E(差,评分<500)五个档次。

第十二条 施工、工程监理企业新取得资质三个月内,其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相同资质等级企业信用评分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除外。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取得营业执照三个月内,其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除外。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企业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用信息产生部门完成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已纳入评价的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建设工程企业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删除或变更该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等信用平台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销该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并动态调整信用评价标准,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智慧住建平台每日公布信用评价分值和等级。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根据国家和本市社会信用的有关规定,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廉洁自律。对有影响建设工程企业公平公正评价结果行为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11号)同时废止。


来源:天津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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