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区住房建设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6/8/5 18:31:47 浏览数:1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滨海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3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住建发〔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滨海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区住房建设委 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市管理委 区财政局

区委社会工作部 区国防动员办

2026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升和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适应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提升广大群众幸福指数,加快推进滨海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3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住建发〔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区街主导、市场运作、保证安全、政府支持、合力推进”的基本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共建共享、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明确责任

滨海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日常工作由区住房建设委牵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具体工作。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住房建设委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及整体推动;负责组织实施初步和联合会商;负责质量登记、施工指导。

(二)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协调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的具体实施,推动指导有关部门提供优质、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

(三)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查工作。

(四)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区城市管理委负责配合区政务服务办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涉及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相关审批;负责因加装电梯造成的拆除、改造道路设施进行备案;负责树木迁移、退绿占绿备案;负责在加装电梯过程中与公共供热、公共燃气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的对接协调工作。

(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加装电梯过程中与公共供电、公共通信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的对接协调工作。

(七)区水务局负责在加装电梯过程中与公共供水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的对接协调工作。

(八)区国防动员办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区财政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政策宣传、矛盾调处等工作。

(十一)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各成员单位分别由1名处级分管领导负责加装电梯相关工作,并指定1名科级专职联络员。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就加装电梯工作确定具体负责部门,明确人员职责,组织辖区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落实加装电梯具体工作。

第三条实施条件

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城镇范围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住宅房屋;

(二)非单一产权;

(三)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四)建筑层数为四层(含四层)以上;

(五)房屋建筑结构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条实施主体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栋(门)为单位。

(二)本栋(门)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组织统一意见、编制方案、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公有或者单位自管的既有住宅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可作为申请人。

(三)申请人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附件2)。申请人应当与实施主体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实施主体应熟悉掌握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具有相关工作业绩和良好的市场信誉,在加装电梯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实施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服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承担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确保项目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进度管理目标如期实现,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协助申请人落实建后维保工作和资金补助申请事宜。

(四)鼓励业主委员会、既有住宅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积极参与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

(五)鼓励和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依法加装电梯。

第五条表决方式

(一)既有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根据群众意愿,向申请人发放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意愿表决书(附件1)。

(二)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栋(门)全体业主(承租人)意见,经本栋(门)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承租人)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承租人)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承租人)且参与表决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承租人)同意后,签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附件3)。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涉及公产、单位产房屋还应征得产权单位同意。

商品房性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执行。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1.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

2.项目建设资金估算及其分摊及筹集方案;

3.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

4.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维护管理等内容;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承租人)协商确定的事项等。

(四)申请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的后续使用及管理事宜形成决议,并对决议的有效履行签署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公约(附件4)和履约承诺书(附件5)。

第六条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资金筹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结合进行: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包括管线迁移切改费用)及运行使用、维护保养资金主要由申请人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申请人所在楼层及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等因素,由其自行协商,进行分摊共同出资。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七条实施程序

(一)制定初步方案

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在查阅资料、现场勘察的基础上,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内容包括:

1.加装电梯的用地范围、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入户方式、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周边环境和绿地绿化占用情况等内容;

2.加装电梯平面图(需注明该住宅加装的电梯与相邻建筑的位置关系以及道路宽度)、外立面效果图;

3.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二)初步会商

1.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向区住建委提交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进行项目初步会商。

2.区住建委将初步方案向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工信、水务、国防动员等部门征求初步会商意见,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安排管线经营管理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并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会商意见。

(三)社区公示

1.通过初步会商后,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在计划加装电梯的栋(门)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0天,且公示当日不计入公示时间。

2.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因加装电梯直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结果报告(附件6、7、8)上盖章确认公示情况。

(四)协商调解

1.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反馈至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注明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原因。收到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保障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

2.相关当事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等方式组织调解;仍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3.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结果报告上盖章确认公示情况及调解结果。

4.相关当事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五)安全鉴定

计划加装电梯的楼栋(门)其原有结构应符合安全标准。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既有住宅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

(六)完善方案

1.经检测鉴定符合安全标准的,由实施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按照现行电梯标准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初步会商意见完善实施方案。

2.完善后的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建筑、结构、消防、特种设备等专业的专家意见,依据初步会商意见及技术规范进行综合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七)勘察设计

1.在已公示认定的初步方案基础上,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地质勘察文件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资料,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局部拆改加固方案,并经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提供原始地质勘察文件和竣(施)工图,无原始地质勘察文件或资料不完整的,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重新勘察或补充勘察,出具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地质勘察文件,并经具备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避免破坏房屋原主体结构,不得降低主体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荷载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意见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设置和安装。

(八)联合会商

1.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向区住建委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会商申请,并提供基本要件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会商资料(附件9)。

2.区住建委应当按照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能的要求,组织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国防动员、财政等部门对申请人或实施主体提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材料进行联合会商。区住建委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会商意见。在联合会商过程中,可以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3.申请人或实施主体依法办理管线迁移改造、绿地占用、树木迁移、电梯安装告知等手续,并接受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供水、电力、燃气、供暖、通信等管线移位、改造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有关单位应当开通绿色通道,根据已出具的联合会商意见按照规定予以优先办理。

(九)项目实施

1.质量登记

(1)经联合会商通过后,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可进行电梯采购,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安装等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电梯安装,签订书面委托施工合同、安装合同。

(2)为加强施工监理,保证加装电梯工程顺利实施,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被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加装电梯的安全生产进行全程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3)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在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区住建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登记,并按程序提供相关资料。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加装电梯的土建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并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

2.电梯安装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管局,并向滨海新区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电梯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接受电梯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3)对不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的小区,应当选取满足单电源运行条件的电梯设备。

(十)竣工验收

1.电梯检验

项目完工后,电梯应当经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并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同时依法向区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竣工验收

电梯检验后,申请人或委托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电梯安装等单位,按建设程序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申请人代表应当参加竣工验收。

(十一)使用维护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应委托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负责加装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申请人委托的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未委托管理的,由申请人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依法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投保电梯综合服务保险。

2.实施主体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质量合格文件、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申请人或受委托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保存。

3.申请人或者受委托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依法进行定期检验,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建设要求

(一)设计要求

1.原始资料准备、现场补勘

收集原楼栋的勘察报告、施工图纸等原始资料,调查原楼房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程度、施工质量、维护和安全状况以及地基变形情况,从安全性能、抗震性能、地基变形三个方面分析加装电梯的可行性。原始资料不全时,应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

2.方案设计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除满足《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及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加装电梯的方案设计应综合考虑场地条件、结构安全、救援通道、消防通道、环境改造、相互干扰等因素,应当做到平面布局合理,尽量减少各相邻业主在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同时注重与原有建筑及相邻建筑的协调,尽可能减少对周边房屋建筑的影响。

(2)既有住宅拟加装电梯的房屋建筑应处于正常稳定的使用状态,建筑本身无严重的不均匀沉降、倾斜和结构性损伤等情况,能够满足房屋正常安全使用要求。设计的新建电梯井道和平台结构连为一体,并与原楼梯间相邻,且能够独立并承担恒荷载、活荷载、风荷载等和地震作用。

(3)加装电梯应因地制宜选择布局位置,电梯厅的室外出入口处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底层入户方式应流线简洁,避免迂绕。

(4)加装电梯入户方式分为利用楼梯中间休息平台错半层入户和平层直接入户。平层直接入户的,如果选择从阳台进入,应对现有阳台结构构件的工作性能进行评估,不满足受力和耐久性要求时应进行补强加固处理。当条件具备时,应优先从靠近电梯井的阳台端部入户。阳台宽度大于1.2米的须从侧面入户;阳台宽度小于1.2米的,在不影响房屋安全前提下可外接连廊,外接连廊宽度不宜大于1.5米。改造的入户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应不小于0.80米。

(5)严禁通过扩建既有住宅阳台或新建阳台实现平层入户。严禁通过板式阳台实现平层入户。

(6)新增候梯厅及连廊应确保敞开,严禁在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公共空间违规设置安装入户门,不得将候梯厅、连廊变为业主的独用空间。新增连廊应当遵循就近入户。

(7)应保留原楼梯间的自然通风、采光和消防疏散功能。如不能满足,应增加补救措施。

(8)同一小区、同一类型住宅加装电梯应在结构形式、电梯井道尺寸、位置、连廊长度、建筑风格等方面尽量一致,加装电梯的外观应与原楼栋整体风格相协调。

(二)规划要求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改善和方便居民上下楼为导向,以“安全、适用、经济和节约用地”为原则。不得超越既有建筑用地红线,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原有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2.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3.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三)安全要求

1.申请人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加装电梯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实施主体、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工程监理和电梯安装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2.加装电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实施主体、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负责人、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联合会商意见、施工备案手续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保护工作。

3.加装电梯施工可能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申请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周边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保障措施

(一)对滨海新区管辖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取得使用登记证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区政府给予总计每台不超过20万元建设补助(附件10)。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三)加装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分户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扰乱、破坏施工。对阻挠、扰乱、破坏施工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相关配套单位在实施老旧住宅综合改造、低压电网改造、通信管线迁移、雨污混接改造等项目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的配套需要。供水、电力、燃气、供暖、通信等相关单位要优先安排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移等配套项目实施计划,并按照营商环境改革的要求,公布办事流程,优惠收取配套费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日,各开发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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