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鉴 | 法院可就工程纠纷中无争议部分先行判决
2024/4/11 16:26:00 浏览数:334
基本情况
2013年3月29日,建筑工程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位于江西省上饶市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给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合同同时约定了施工范围、暂定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项目于2013年4月30日开始施工,2015年8月24日竣工验收,2016年1月13日,建筑工程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送审总造价为105648206.25元,诉讼中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认案涉工程总造价为75249196.96元,已付款49526930元。法院认为,虽然建筑工程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总造价和实际已付工程款数额需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再作认定,但对 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即使按其自认的工程总造价数额和已付工程款的数额,房地产开发公司也至少应付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25722266.96元(75249196.96元-49526930元)。因此,法院先行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5722266.96元,对双方有异议的其他事实,法院在后续判决中再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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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