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住建局:八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情形及原因分析
2026/3/11 20:51:54 浏览数:133
近日,东莞市住建局结合2025年日常检查及各专项检查情况,对发现的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并对八起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布。
东莞市住建局
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情形及原因分析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
1.案例情形:东莞市桥头镇某工地一名工人,无有效焊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施工现场进行焊接作业,根据《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相关责任单位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实施挂牌督办。施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该单位处人民币30000元的罚款。
2.原因分析:一是总包单位对分包队伍管理失守,存在“以包代管”思想,认为分包队伍的人员配置应由其自行负责;二是施工单位用工管理粗放,对特种作业人员流动性大、临时用工多的情况缺乏动态管理机制,未建立人员入场核查台账,仅凭口头询问或工人自述即安排上岗;三是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未针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审查和风险告知,导致无证人员未及时被发现。
(二)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案例情形:东莞市松山湖某工地的电梯井顶板模板采用落地式钢管扣件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经查该模板支撑体系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时现场正在进行模板板面施工,施工单位未针对该部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根据《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相关责任单位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实施挂牌督办。施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对该单位提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2.原因分析:一是管理层安全意识淡薄,“重生产、轻资料”“重现场、轻规范”的传统思维根深蒂固,认为现场凭经验干即可,未认识到危大工程方案必须专项编制;二是方案编制严重滞后于施工进度,技术人员未提前介入,导致现场已进行模板板面施工而方案尚未编制,形成“先干后补”甚至“干了不补”的违规事实;三是对新法规、新规范学习掌握不足,项目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目录及判定标准不熟悉,未能准确识别本项目的超高支模已触发专项方案编制要求;四是内部审批流程形同虚设,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在发现该部位已施工的情况下,未及时叫停并督促方案编制,监管缺位。
(三)脚手架、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未按要求落实
1.案例情形:东莞市寮步镇某工地屋面外脚手架搭设高度为3至4步,未设置连墙件且未采取拉结措施,同时该工地电梯机房梁板模板支模架、屋面花架梁模板支模架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要求,根据《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相关责任单位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并实施挂牌督办。施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单位处人民币30000元的罚款。
2.原因分析:一是专业技能缺乏,现场工人凭经验施工,对规范要求、搭设工艺不熟悉,同时项目管理人员缺乏脚手架专业知识,无法有效进行监管和指导;二是验收制度形同虚设,未严格执行分阶段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责任心不强或能力不足,未使用检查表或未实测实量;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三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未进行有效的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告知。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失效
1.案例情形:东莞市东坑镇某工地一台塔式起重机回转限位器失效,根据《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相关责任单位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并实施挂牌督办。施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单位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2.原因分析:一是检测走过场,第三方检测机构责任心不强,检测项目不全、深度不够,未能发现真实隐患;二是市场起重机械租赁价格降低导致租赁维保单位过度压缩成本,没有投入足够资金进行设备更新和高质量维保;三是安装、顶升等关键环节缺少专业技术人员旁站监督,设备安全装置的完好性长期失查。
(五)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
1.案例情形:东莞市厚街镇某工地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垂直距离小于2m,不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根据《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八)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相关责任单位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并实施挂牌督办。施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单位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2.原因分析:一是总包单位管理缺位,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监督不力,以包代管思想严重,认为项目租用了起重机械,所有问题和责任都由租赁或维保单位承担;二是多塔作业未编制防碰撞专项方案或方案缺乏针对性,现场协调管理缺失。
(六)未落实高处作业相关要求
1.案例情形:东莞市望牛墩镇某工地的外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间隔超过150mm,上下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根据《判定标准》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相关责任单位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并实施挂牌督办。施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单位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2.原因分析:一是为图方便,工人为方便材料运输、设备通行、垃圾清理或自身操作,擅自拆除或移动防护;二是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防护后,未在工作完成后立即恢复;三是安全意识淡薄与侥幸心理,部分工人未经系统安全培训或培训效果不佳,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风险意识。
(七)未落实施工临时用电相关要求
1.案例情形:东莞市洪梅镇某工地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室相对湿度长期超过75%,属于特殊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根据《判定标准》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相关责任单位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并实施挂牌督办。施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单位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2.原因分析:一是项目管理人员对特殊作业环境用电规范认识模糊,未意识到养护室长期高湿环境已触发特殊作业环境的界定标准,仍按普通环境配置照明系统;二是临时用电方案编制与现场实际脱节,方案未对养护室等特殊部位进行专项设计,照搬普通场所做法;三是对规范标准学习培训不到位,项目管理人员、电工及安全员对规范中关于特殊环境用电的规定不熟悉,未掌握潮湿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的强制性要求。
(八)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要求
1.案例情形:东莞市大朗镇某工地的施工单位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检查时一名工人正在既有污水检查井里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根据《判定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相关责任单位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并实施挂牌督办。施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单位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2.原因分析:一是有限空间基础管理严重缺失,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有限空间辨识,未建立管理台账,对现场存在的有限空间底数不清、风险不明;二是作业程序形同虚设,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铁律,作业审批制度不落实,现场监护人员擅离职守;三是安全警示与教育培训缺位,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作业人员未经专项安全培训,对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缺乏基本认知,盲目下井作业。
来源:建设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