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之窗

商事调解:监理工程师职业新赛道

2026/1/7 19:10:43 浏览数:87

2026年5月1日,《商事调解条例》将正式施行,工程建设领域被明确纳入适用范围。这一政策不仅革新了工程争议解决机制,更为监理工程师开辟了职业新赛道——其角色将从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监督者”,升级为商事调解的专业“赋能者”。


监理工程师与商事调解的深度绑定,源于专业优势与调解需求的精准契合。工程商事争议多聚焦于工期延误、质量缺陷、费用索赔,其化解的核心前提,是对现场情况的掌握、技术标准的解读和完整证据链的支撑。而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全过程参与者,手握检测报告、旁站记录、会议纪要等一手客观证据,能精准定位争议的技术症结。这种技术视角,是法官、律师的法律视角无法替代的,能让调解方案更加贴合工程实际。


《商事调解条例》为监理工程师开辟了双重参与角色,两者在履职边界、回避要求上有本质区别:


1. 技术协助调解方:这是监理本职工作的延伸,无需脱离原单位。核心职责是在确认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协助调解组织收集证据、出具《工程技术专业说明》、解读技术规范,不参与协议谈判和裁判。回避要求聚焦“直接利益关联”:不得参与本人或本企业曾监理的涉调项目;原企业与争议方无合作、投资等经济往来;本人与争议方负责人无可能影响中立性的亲属关系。普通行业交流无需回避,但需书面说明。


2. 商事调解员:这是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进阶方向,需满足《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监理工程师可凭借“具有工程专业知识、中级以上职称”的条件,补充调解技巧与法律知识,经培训备案后转型。该角色回避要求更严苛,需全面排除“可能引发合理怀疑的关联”:涵盖本人或本企业曾监理的涉调项目及上下游关联工程,与争议方及代理人的任何利害关系;无需强制脱离原企业,但需建立利益隔离机制,主动披露潜在关联,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可例外;履职中需以中立第三方身份主持调解,且后续不得参与该案仲裁、诉讼程序。


简言之,技术协助调解方是“技术支持不主导”,商事调解员是“中立主持促和解”,二者泾渭分明。


传统监理服务聚焦“过程监督”,而商事调解推动其向“全过程争议管理”延伸:前端可在图纸会审、合同交底阶段识别风险,协助预设调解条款;中端可在争议萌芽时固定证据、推动调解,避免矛盾升级;后端可协助申请司法确认、监督协议履行,形成“预防—化解—保障”的服务闭环。这种模式能显著提升企业竞争力,摆脱同质化价格战。对监理工程师个人而言,商事调解拓展了职业边界,使其从单一技术专家,成长为精技术、懂法律、擅沟通的复合型人才,在行业竞争中抢占先机。


监理工程师参与商事调解,必须守住三大合规底线:一是严格履行利益冲突审查与披露义务;二是严守保密要求,保护调解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与当事人隐私;三是确保提交证据真实客观、可追溯。唯有如此,才能在商事调解领域行稳致远。


监理工程师唯有厘清角色定位、筑牢合规底线,主动拥抱这一机遇,才能实现从“工程监督者”到“争议化解者”的华丽转身,在工程建设领域书写新的职业答卷。


来源: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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