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高处作业、施工临时用电篇)
2026/5/8 18:14:42 浏览数:102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超过设计承载力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单榀钢桁架(屋架)等预制构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 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 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安全锁失效、安全绳 (用于挂设安全带)未独立悬挂。 施工临时用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特殊作业环境(通风不畅、高温、有导电灰尘、相 对湿度长期超过75%、泥泞、存在积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等不利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来源:天津安全质量监督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