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崂山区某某有限公司、百卅蓝(魏县)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4/11/8 18:43:56 浏览数:296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民申98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某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迟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崂山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咏华,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百卅蓝(魏县)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惠春,河北君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翔,河北君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迟某,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
再审申请人青岛某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青岛某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某某有限公司(简称崂山某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百卅蓝(魏县)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一审被告迟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4民终1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岛某乙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查清本案的工程发包、承包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和参与主体。根据某某公司公司与崂山某某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LS****2-1)补充协议》所约定,双方签订编号为LS****2-1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包单位为某某公司、承包单位为崂山某某公司,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最上游发包人。因此青岛某乙公司与崂山某某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原判决某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亦没有事实依据。2.原判决实质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适用“公司独立人格否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3.青岛某乙公司与某某公司仅是合同关系,科创蓝员工参与该项目是在履行合同义务。原审在既无法律规定又无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判决青岛某乙公司对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法律明文规定不符,是滥用自由裁量权。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某某国际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再91号判决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判思路对本案有重要且直接的参考意义,该案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原判决以公平原则认定非合同当事人的实际受益人某丙公司对黄建荣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既缺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无视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的预期,还容易开启自由裁量的滥用”。应再审本案。
崂山某某公司辩称,青岛某乙公司与某某公司对于案涉工程存在人员、财务、业务等多方面混同,原审认定该事实有一审详尽开庭笔录及对应证据充分证实。青岛某乙公司从介入该工程与魏县县政府签订框架协议开始的第二天就设计了一个空壳公司就是某某公司。基于该系列事实,原审经综合考虑案涉项目背景、主体关系、合同签订、工程施工过程等多方面因素,进而认定青岛某乙公司和某某公司对外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对某某公司工程款偿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符合新修订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精神。应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申请人崂山某某公司应得工程款具体数额问题,原审以某某公司出具的《企业询证函》载明内容2XX0万元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某某公司与崂山某某公司均否定《企业询证函》但均又未进行充分、有效举证,原审释明崂山某某公司证据补强后对2XX0万元之外的部分可另循其他途径解决并无不妥。本次听证之后,青岛某乙公司、某某公司电话称被申请人崂山某某公司只施工了高压电部分1XX0余万元,未对低压电1XX4余元施工,此观点在原审中未提出,本院只能就原判决已确定高、低压电未付总金额1XX0万元进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再审申请人青岛某乙公司未对2019年《魏县中心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热项目资产回购协议书》中详细阐述了对外欠款造成纠纷将扣除再审申请人的保证金、未对其员工签收被申请人施工原材料和施工文件等作出合理解释,原审依据再审申请人与某某公司对外履行施工合同内容、权利、利益的参与程度认定其主体间具有一致性基础上结合对外表现判断,判决再审申请人对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对此一审开庭笔录逐项审理非常清晰且证明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原判决结果应作为双方定分止争的依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据从案件事实上看明显依据不足。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青岛某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
审判长 曲大鸣
审判员 李京山
审判员 李建民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苗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