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西藏某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5/1/3 20:33:17 浏览数: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申2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蓬鑫,西藏博炜(林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盛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梦珂,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西藏某政府。住所地:西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卓某,该县县长。
一审第三人:四川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梦薇,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李某,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文,四川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四川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中盛某公司、王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藏某政府及一审第三人四川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藏民终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春
审 判 员 江建中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浩淼
书 记 员 邓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