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公司、中国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5/1/9 10:46:12 浏览数: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申24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余某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孟浪,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某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某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西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科技公司)与中国某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甘肃网络公司某分公司)、中国某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甘肃网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民终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某网络科技公司提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初221号之二民事裁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民终303号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涉的几项工程均在庆阳市辖区范围内,具备合并审理的基础。1.案涉工程均涉及庆阳辖区内的各区县范围。2.上述工程的发包人均是某甘肃网络公司某分公司,施工人均是某网络科技公司,主体一致。3.案涉工程均属通信光缆的工程施工,属于同一类工程,且均由某甘肃网络公司某分公司统一指挥、调度、管理。二、根据民事诉讼的便民原则,应当支持合并审理。1.合并审理有利于整体把握案件情况。2.如拆分为七起案件,将耗费时间精力和国家司法资源。3.本案合并审理且累计计算诉讼金额的方式并无不当。三、申请人在一审起诉时标的为1.0094亿,但本案一、二审法院未审先定,认为本金部分仅有6505万元,不应属庆阳市中院管辖,违反法定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某网络科技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审查。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是: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起诉是否属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根据该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应具有一致性或重叠性。本案中某网络科技公司主张的九部分工程款项所涉及的工程内容、地点并不完全相关,不属于同一工程,且部分项目合同主体不明,不能确定为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不具备合并起诉的基础,不符合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法定条件。某网络科技公司所诉各部分工程项目的标的额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标准,一、二审法院向某网络科技公司释明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分别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龚 斌
审 判 员 孙 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文科
书 记 员 贺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