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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佳宏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与江祥圣、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5/1/17 17:45:27 浏览数:173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民申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怀宁县佳宏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黄墩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月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文,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祥圣,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审被告: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黄墩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曹效建,经理。
再审申请人怀宁县佳宏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祥圣、原审被告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
宜民一终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佳宏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建设工程价款系按固定价加签证价的方式结算,法院应按照该约定计算工程价款,不应采信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安徽独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佳宏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其在一、二审既未申请重新鉴定,又未能提供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证据。故原审法院对鉴定结论确认的工程款予以认定对佳宏公司提出的异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佳宏公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怀宁县佳宏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祝新
审 判 员  张华春
代理审判员  丁 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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