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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5/3/7 20:26:57 浏览数: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民申5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反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津民终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建*局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商品房住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合同效力的问题之前历次诉讼未予审理。(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如有其他证据可被推翻。(二)合同无效会对工程造价确定、合同双方责任认定产生根本性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认定。(2018)津01民初575号案件的判决,只确认双方无争议的施工价款,对于存在争议的工程款没有实际审理。对于该案因证据不足未处理的问题,应当立案审理。(三)双方关于工期的争议也涉及到工程造价的认定,其提起工程价款反诉请求,与本诉工期争议一并处理,利于全面处理合同双方争议。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原审查明,中建*局就案涉工程价款问题分别于2008年、2018年对天津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提起诉讼。另案生效裁判认定双方确认工程价款74771247.31元,天津*公司已付66236320.05元,判令天津*公司向中建*局支付工程款8534927.26元及相应利息,并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案涉工程存在案外人进场施工甩尾部分,中建*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实际完成了全部合同内施工内容,其所提交的资料无法满足鉴定要求,故对其主张的工程变更价款未予支持。可见,该案已经对中建*局基于涉案合同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张予以审理裁判,其本次反诉中又将工程价款分项列出主张,原审法院由此认定其反诉构成重复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如中建*局确有新的证据证明另案裁判错误,应当依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主张。

同理,在另案判决已经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中建*局又以未招投标为由反诉主张合同无效,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如其确有新的证据证明另案裁判错误,亦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主张。

综上,中建*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筑第*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曹 刚

审判员 张淑芳

审判员 孙晓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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