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之家

湖南某建设公司、张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6/1/30 16:05:00 浏览数: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申12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亮,该公司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某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张某。

一审第三人:熊某。

一审第三人:易某。

再审申请人湖南某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张某、熊某、易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1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某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以经备案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结算依据。原判决认为两份合同均无效,则不应参照无效合同结算工程款,否则违背无效合同自始无约束力的原则。(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1年6月9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汤保安、卢西松擅自刻制湖南某建设公司公章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不是湖南某建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低于市场成本价,湖南某建设公司没有理由承接明显亏损的项目。该合同仅对湖南某建设公司的义务进行约定,而无权利体现,以该合同为结算依据有违公平公正原则。2011年8月25日签订的由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登记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才是体现湖南某建设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应以该合同为结算依据。(三)原判决超出湖南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湖南某建设公司于一审中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某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1182万元,该工程款是以22021.3㎡的工程建筑面积为基础进行计算的,然而原判决计算的工程面积包含了某开发公司违法加盖的18-19层面积以及违法扩建门面的面积,这部分工程款超出了湖南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针对超出应收款范围收取的工程款,湖南某建设公司愿意退还。综上,湖南某建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本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一)关于是否应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本案当事人签订并备案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而无效,湖南某建设公司不能以该合同为备案合同为由主张依据该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当事人签订的两份承包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原判决考虑到《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履行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更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故认定涉案工程款参照该合同约定结算,并无不当。湖南某建设公司主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汤保安、卢西松私刻公章私下与某开发公司签订,该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低于市场成本价,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二)关于原判决是否超出湖南某建设公司诉讼请求的问题

虽然加层合同系某开发公司与案外人黄成宇签订,但某开发公司和湖南某建设公司均认可加层部分实际由张某、熊某进行施工。某开发公司在向湖南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时,未将加层及其他部分区分,湖南某建设公司向张某、熊某支付工程款时,也未予以区分。原判决将加层加建工程款纳入涉案总工程款系基于上述考虑。将加层加建工程款纳入涉案总工程款并不损害湖南某建设公司的利益,亦未超出湖南某建设公司一审反诉请求某开发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的数额。湖南某建设公司申请再审提出愿意退还多收款项,其可以自行退还,无需通过再审本案解决该问题。

综上,湖南某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某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蕾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林文婷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