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公司、天津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4/9/1 22:31:43 浏览数:417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津0118民初5200号
原告:某某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忠。
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李某乐,男,199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某某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李某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闫某忠,被告李某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李某乐在2022年12月16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乙公司、李某乐退还某甲公司给付的施工款228837.6元工程款做为赔偿并按照法律规定判令某乙公司、李某乐支付违约金30000元;3.判令某乙公司、李某乐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费用由某乙公司、李某乐承担;4.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某乙公司、李某乐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撤回第2、3、4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16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李某乐经协商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2022年12月16日工程开工后不久冬季来临而停工,2023年3月18日正常开工,完成地基处理后某乙公司、李某乐停工,至今未做地基浇筑后回填,也未提交书面停工理由。虽然某乙公司、李某乐未提交施工进度报表和施工进度付款报告单,但某甲公司仍然按照合同约定如约付款198837.60元,但是某乙公司、李某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截至现在此工程仍然是停滞状态。在停工期间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李某乐多次电话和见面商谈施工情况,但最终并未形成书面补充合同或者协议。更让某甲公司不能容忍的是某乙公司、李某乐雇佣的木工因某乙公司、李某乐未给付工程款项,多次到建设单位所属工厂讨要工资并且去静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给建设单位及某甲公司造成很坏的名誉损害,也导致建设单位对某甲公司提出解除委托建设合同的要求。2024年4月19日,李某乐再次带人去建设单位闹事,某甲公司考虑怕影响建设单位正常生产及业务洽谈,又给李某乐的私人账户汇款30000元,要求某乙公司、李某乐继续施工。但某乙公司、李某乐不但不承诺开工反而说退场。综上所述,某乙公司、李某乐完全违背了2022年12月26日与某甲公司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望法院依法判定某甲公司所请。
某乙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李某乐辩称,同意解除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某甲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照片证据,李某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表示认可,某乙公司未出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可以证实:2022年12月16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天津某某有限公司新建生产用房,开工日期2022年12月16日,竣工日期2023年6月30日,签约合同价为4598837.6元,承包人项目经理为李某乐,合同中加盖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的公章,李某乐在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涉诉工程于2023年停工至今。
本院认为,某乙公司进行工程施工,现某甲公司起诉要求解除施工合同,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某甲公司起诉要求解除施工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而涉诉工程于2023年停工,至今未恢复施工,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因此某甲公司起诉要求解除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该施工合同自起诉状送达某乙公司时(2024年4月29日)解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某某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4年4月29日解除。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周新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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