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某公司、广汉某公司梓潼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4/12/12 10:31:24 浏览数: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申8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汉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弘博,北京市天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汉某公司梓潼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弘博,北京市天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华西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利,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汉某公司、广汉某公司梓潼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华西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民终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汉某公司、广汉某公司梓潼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春
审 判 员 江建中
审 判 员 徐春鹏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 静
书 记 员 王怡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