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某某有限公司、滕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5/10/31 17:29:22 浏览数:3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民申5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卓,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澎,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王某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宁民终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酌定某乙公司、王某科承担案涉冷却塔修复费用的60%,没有证据证明,且明显划分责任不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二审判决未支持其要求某乙公司、王某科赔偿工程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某甲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某乙公司、王某科提交书面意见称,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1.关于案涉冷却塔修复费用承担比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施工方王某科应当对案涉冷却塔修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某乙公司应当与王某科连带承担因案涉冷却塔主体结构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案涉冷却塔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包括施工因素、使用因素和环境因素。案涉冷却塔未竣工验收,某甲公司一直使用,直至2018年5月冷却塔停止使用。因此,二审判决结合另案某乙公司起诉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426号民事判决已经酌定支持了某甲公司工程质量损失50万元等因素,在本案中酌情确定由某乙公司、王某科承担案涉冷却塔修复费用的60%,并无明显不当。
2.关于工程款利息问题。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发生在2009年,某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案涉冷却塔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时间为2019年10月,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因此,某甲公司提出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不当。第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宁民终42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该案工程款纠纷涉及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甲公司就某乙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包括某甲公司案涉冷却塔工程、某丁公司扩建及密闭炉工程、某丙公司PVA外管廊等工程)等多个公司的多个工程,某甲公司在该案中主张的是冷却塔周边塌陷地面混凝土强度、厚度等以及外周混凝土凉水塔柱表面有不规则裂缝问题,与本案所涉冷却塔主体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系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本案处理的是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冷却塔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纠纷,并非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426号民事案件中的工程款纠纷。第三,某甲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对案涉工程所欠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予以区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426号民事案件中,案涉工程款利息包括某甲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多项工程款利息,某甲公司并未具体指明其主张的本案工程款利息所指向的工程款范围。故原审判决对某甲公司提出的要求某乙公司、王某科赔偿工程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夏冰
审 判 员 孙 茜
审 判 员 朱 婧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阳
书 记 员 王雅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