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鉴 | 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
2025/12/1 18:27:47 浏览数:127
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4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甲方、委托方)与饮品有限公司(乙方、服务方)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某光伏项目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约8000万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饮品有限公司介绍承接某光伏项目工程的部分施工。本着中介人有偿服务的原则,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项目总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后,饮品有限公司的任务即告完成,饮品有限公司的报酬也相应成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给饮品有限公司居间费用为合同总价的5%(此居间费提供3%的税票),本协议签订后先支付50万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总包方接洽并成功签订合同后,支付150万元整,余款进场施工后一周内付清。2023年10月25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饮品有限公司转账50万元,备注“用途:往来”。2023年12月3日,饮品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承诺人饮品有限公司在2023年10月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约定承诺人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介绍并签订某光伏施工项目,同时约定了相关费用,饮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收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0万元。由于承诺人没有按居间协议约定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介绍上述项目,故承诺人在此承诺如下:饮品有限公司在2024年2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款项50万元,如果没有足额归还,承诺人自愿另行承担50万元20%的违约金以及承担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同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追索本款项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承诺人承担。“承诺人”处加盖饮品有限公司公章。后饮品有限公司未归还50万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饮品有限公司归还50万元及利息。
焦点问题
律师提示
作者: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刘新 苌冬梅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