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络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6/3/6 18:38:36 浏览数: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某网络科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伶玉,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某建设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子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某网络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某网络科技公司、北京某建设公司在本案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于2020年4月24日签订《协议书》,就本案一、二审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某网络科技公司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京03执303号执行结案通知书,确认“在该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6303067.64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对(2020)京03执303号案件所产生的执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没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当事人均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本案应当终结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治平
审判员 吴晓芳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徐上
书记员乔禹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