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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挂靠情形下,借用资质方对发包人享有直接求偿权

2026/4/30 18:04:57 浏览数:17

案情简介

广西某投资公司系广西某市某商品房小区的建设单位,2015年12月3日,广西某投资公司(发包人)与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包人)就该小区1#-8#楼及其地下室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侯某(承包人、乙方)与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发包人、甲方)、广西某投资公司(担保人、丙方)就案涉项目的1#-8#工程施工及相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侯某带领施工队伍进场施工。2016年4月13日,侯某向广西某投资公司支付了案涉项目工程保证金300万元,后广西某投资公司将该300万元项目工程保证金退回给了侯某。2018年8月,侯某、广西某投资公司及案外人广西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并出具了《工程预算书》。2019年11月,案涉项目经五方验收合格。2019年12月20日,侯某与广西某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案涉项目变更增加、减少面积施工部分进行了确认,并共同制作了《某小区项目总包合同内未施工项目统计汇总表》。2020年10月20日,侯某与广西某投资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工程量的确定和工程造价以及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重大变更。后侯某因追索工程款未果,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广西某投资公司、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侯某在广西某投资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合同签订情况来看,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与侯某签订案涉《劳务分包合同》时,发包人广西某投资公司亦作为合同的一方,即作为侯某的担保人参与了合同的签订。其次,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300万元保证金系侯某直接支付给广西某投资公司,后续退还保证金也是广西某投资公司直接支付给侯某;广西某投资公司直接与侯某确认工程量并结算。综上,可以认定侯某系借用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资质承揽案涉工程并施工,且广西某投资公司对此亦明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直均是侯某与广西某投资公司对接、沟通,广西某投资公司与侯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虽然,侯某挂靠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案涉工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侯某实际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了施工建设,侯某有权参照《劳务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向发包人广西某投资公司主张工程价款。遂判决:广西某投资公司向侯某支付工程款9202534.76元及利息,侯某就9202534.76元工程款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

缺乏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自然人提供其与发包人进行合同磋商、工程结算等证据证明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资质情形的,应认定借用资质一方与发包人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同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追加出借资质的单位为第三人。

典型意义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因违反建筑市场准入和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令禁止。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揽案涉工程,仍与其对接工程施工相关事宜的,应认定借用资质一方与发包人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强化发包人责任,既有利于防止发包人放任承包人出借资质,影响工程质量,也有利于保障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遏制发包人通过以承包人借用资质为由逃避付款义务,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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