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6/9/24 18:31:03 浏览数:2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民申190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惠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燎发,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娟,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某某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某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兵。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惠州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欧。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某靓,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霞,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欧。
再审申请人惠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某某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惠州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郑某靓、张某霞、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3民终9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惠州某某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及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3.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一)二审判决认定惠州某某公司欠付工程款金额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正确;(二)深圳某某公司是否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对剩余未付工程款进行协商确认,但一致要求签署新的三方协议。因此,在微信聊天对话人员未得到公司明确授权,且两公司最终并未签署新的协议取代《协议书》《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按照《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认定双方未就以房抵债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惠州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仍应按上述协议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惠州某某公司主张双方已对所欠工程款的付款金额达成新的约定,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
深圳某某公司未提出再审申请,对其作为惠州某某公司股东,是否应对惠州某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不作审查。此外,惠州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公司不具有承接案涉工程的相应资质,且二审法院系根据两公司在法院组织下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所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惠州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惠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辜恩臻
审 判 员 高 静
审 判 员 黎 嘉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 洁
书 记 员 陈贤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