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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建工解释二》核心规则解读

2026/11/30 19:45:09 浏览数:32

最高法民一庭《建工解释二》核心规则解读

——新规下建工纠纷裁判思路重塑

□陈宜芳 杜军 汪治平 王鹏

一、起草背景与指导原则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2025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超30.3万亿元,吸纳四千多万农民工就业。当前建筑业向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司法需要回应审判实践大量疑难问题,衔接《民法典》《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本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确立四项核心指导原则:

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放管结合,兼顾市场活力与风险防控;

严格公正司法,平等保护各方主体,兼顾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材料商、农民工、购房人等多元利益;

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立足司法实践痛点,在民法典体系下构建裁判规则。

时间效力重点提示:本解释仅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施行前已受理,还在审理的一、二审案件,不能直接引用条文裁判,但说理部分可以参考解释确立的精神。《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旧实际施工人直诉发包人规则)不再适用。

二、十大核心制度要点(结合最高法民一庭解读)

(一)招投标合同效力:以「起诉时」状态判断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1.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但政策调整后,起诉时项目不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不能仅仅因为当初未招标就认定合同无效,尊重政策变化、维护交易安全。

2.两类招投标行为直接导致中标合同无效

(1)确定中标前,招标人和投标人就工程范围、价款、质量等实质性内容谈判,后续该投标人中标的,中标合同无效(“先谈后招、先定后招”);(2)串通投标,围标,实质性先行谈判,无论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招标,只要当事人选择招投标程序,就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3)非必须招标项目,私下先签合同,事后补走招投标流程,中标合同依然可能无效,同时需要审查在先协议是否损害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权益,综合判断效力。律师实务提示:企业应当留存发改委关于必须招标项目政策文件;招标过程中杜绝标前实质性磋商,意向书、会议纪要避免触碰价款、施工范围等核心内容。

(二)严打出借资质(挂靠),彻底否定挂靠管理费

针对“加盟分公司、内部承包、联营、劳务分包名义挂靠”等多样化挂靠模式:

1.各类资质借用合同直接认定无效;出借资质一方起诉主张挂靠费、资质使用费,法院不予支持,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法院发现挂靠线索,应当移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例外:出借资质企业真实参与项目管理、组织施工收取的企业管理费,不属于挂靠费,可以酌情处理,但应当严格审查,防止变相收取挂靠费。

2.工程质量合格情形下:借用资质主体,可以参照和出借资质企业之间的付款约定,向被挂靠单位主张折价补偿;不能无条件直接要求被挂靠企业付款,尊重双方内部约定。

3.外部交易风险: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采购建材、租赁设备,构成表见代理的,由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

4.例外直诉路径: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挂靠行为,构成违法发包,挂靠方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责任;该“知道或应当知道”证明标准极高,需要证据确实充分,仅限于签约阶段,不包括合同履行阶段,法院应当追加被挂靠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重大变革:废止“实际施工人”概念,回归合同相对性

旧制度背景:2004年司法解释创设“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初衷兜底农民工工资;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该特殊司法政策完成历史使命,同时旧规则被滥用,出现合法分包方刻意制造合同无效,创设身份起诉发包人。

1.新规不再使用“实际施工人”表述,拆分三类主体:借用资质的单位/个人、接受转包单位/个人、接受违法分包单位/个人。

2.《建工解释二》第六条:接受转包、违法分包主体,原则上不能直接起诉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只能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参照无效合同主张折价补偿。《建工解释一》43条停止适用。

3.合法救济路径。通道1:向直接合同前手,参照合同主张折价补偿(坚守合同相对性);通道2:行使民法典代位权: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被挂靠企业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后手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新规将挂靠主体纳入代位权行使主体,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完整承担代位权举证义务(债权到期、债务人怠于起诉/仲裁、损害债权实现);通道3:三方达成折价补偿协议:发包人、承包方、转包/违法分包主体签署协议,可以按照协议履行;通道4:极特殊情形:签约时发包人明知挂靠,可直接向发包人追责(严格举证)。

重要提醒:代位权不等于天然取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问题个案审慎判断,不能当然推导。

(四)农民工工资:独立维权通道,和工程款维权切割开

《建工解释二》第八条,衔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享有独立工资诉权:1.工程领域违法发包、转包、挂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依法负有垫付、先行清偿义务;2.区分农民工工资和包工头、施工主体的工程款,防范部分主体假借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索要工程款,打击虚假诉讼。3.多元解纷优先,推动矛盾前端化解,落实“枫桥经验”。

(五)工程价款结算规则细化,回应大量审判痛点

1.固定价格合同风险分配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合同,工期内人工、建材市场波动,原则上属于商业风险不予调差;·例外:合同另有明确约定,或者价格重大变动,符合《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要件,才可以申请调整价款。

2.固定总价合同解除,未完工工程(烂尾工程)统一计价方法

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采用比例法结算:已完工工程价款=合同固定总价×(已完工程定额造价÷全部工程定额造价)因违约导致解除合同,损失另行通过违约责任主张,不再通过造价本身调整。

3.审计/财政评审结算边界(遏制政府项目以审计无限期拖压工程款)

合同没有约定以审计、财评作为结算依据,不能单方面要求以审计结果定案;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财评作为结算依据,审计、财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最长不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1年;非承包人原因,超合理期限不出结果,或者审计结论和合同明显冲突,承包人有权申请司法鉴定;审计报告、鉴定意见都属于民事诉讼证据,法院质证后综合采信。

4.无效合同、解除合同配套规则

合同无效后“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参照范围不仅是价款,还包括计价方式、付款节点、调价、结算条款;当事人自行达成折价补偿协议,只要真实自愿不违法,可以直接按照协议定案;工程未完工、合同解除/无效,质量保证金以实际应得折价补偿款为基数,质保金起算点从承包人退场、合同解除之日起算。退场纠纷:承包人负有移交现场、施工资料义务;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界面,避免后续工程量扯皮。

(六)工程质量责任:修复前置规则,不能直接跳过修复索要修复费

《建工解释二》第十六条确立质量修复前置程序: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发包人应当先通知承包人进行修复;未通知修复,直接起诉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不予支持。立法目的:承包人熟悉工程,修复更经济;也防止发包人拿到修复费用却不实际修复,损害房屋最终使用人利益。承包人收到通知拒绝修复,发包人自行修复后,可以主张实际发生修复费用,或者请求减少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合格,是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大前提。

(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全面细化

1.优先受偿范围收缩:逾期利息、违约金、停工窝工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判决书主文必须写明优先受偿对应的工程、具体金额,明确不包含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

2.折价行使优先受偿权(以房抵工程款)设置严格要件,防止发包人和承包人恶意串通低价处置财产,损害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利益。

3.物上代位性:建设工程毁损灭失、被征收,优先受偿权效力延伸至保险金、赔偿金、征收补偿款;工程转让的转让价款,不当然适用物上代位。

4.行使期限起算点(最长18个月,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有约定付款日:按约定;分期付款项目,以除质保金外最后一期应付时间起算;双方因工期顺延等客观事由协商变更付款时间,以变更后日期起算;恶意串通延长付款时间,不能顺延优先权期限;无约定付款时间,以结算协议约定付款日起算。

5.债权受让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不是简单的能或不能,法院综合审查: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是否已经结算、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受让人是否实际支付合理对价多要素综合判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名义下的债权转让,受让人不能当然取得优先受偿权。

(八)代位权诉讼程序要点

1.案由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但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

2.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即便存在仲裁条款,不阻碍法院受理代位权诉讼;但如果开庭前双方启动仲裁,法院可以中止代位权案件;

3.债权人(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后手)起诉,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转包人、被挂靠企业)作为第三人;

4.发包人可以向代位权原告,行使对债务人全部抗辩(质量、工期违约等);工程质量不合格,可以直接驳回原告诉请。

(九)府院联动:违法线索移送住建主管部门

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移送住建行政机关,实现司法裁判与行政执法协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民事裁判相互衔接。

三、给建筑行业各方的实务建议

(一)建设单位(发包人)

1.招投标环节杜绝标前实质性谈判,规范招标流程,留意必须招标目录政策动态;2.签约环节尽到资质审查义务,避免“签约时明知挂靠”,否则将直接承担责任;3.合同中审计结算条款审慎拟定,明确审计完成时限,不要无期限绑定审计结果;4.质量争议发生,履行书面通知修复前置程序,留存完整沟通证据。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

1.杜绝出借资质、加盟分公司挂靠模式,挂靠协议约定的管理费不受司法保护,还将面临行政移送风险;对外挂靠行为会产生表见代理的巨额债务风险;2.转包、违法分包的后手,现在不能直接越过总包起诉发包人,总包要做好内部结算管理;3.固定总价合同签约充分预判材料人工风险,如需调价,必须书面明确写入合同;4.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严格把握18个月起算节点,判决书务必明确优先受偿范围。

(三)实际完成施工的主体(挂靠人、转包/违法分包接收方)

1.放弃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旧思维,优先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上家怠于追索,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充分准备代位权全套证据;2.想要直接起诉发包人,必须搜集充分证据证明签订施工合同当时发包人明知挂靠,该举证难度极高;3.三方签署折价补偿协议,是高效解决纠纷的路径;4.区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资问题引导劳动者直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维权,不要假借欠薪名义主张工程款。

(四)律师办案提示

1.立案第一步核对受理时间:2026年6月30日之后新收一审案件才适用本解释;旧案继续沿用旧裁判规则,不能引用本解释条文;

2.代理转包、挂靠类案件,诉讼请求慎重选择,是合同纠纷还是代位权纠纷,案由、举证责任完全不同;

3.优先受偿权不再当然随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业务要增加尽职调查要点。

四、结语

《建工解释二》标志着建设工程司法裁判从过去“突破合同相对性兜底维权”,回归《民法典》体系下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同时把农民工工资保障交给专门行政法规独立实现。对于建筑市场各方,无论是合同起草、项目履约,还是争议诉讼,都需要适配这套全新裁判规则,提前做好风险防控。本文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整理,仅供业务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

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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