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某公司、云南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4/9/11 15:22:16 浏览数: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申32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曲靖金麒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文笔路麒麟嘉城广场2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坤,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武,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住佳商宇4幢11层2-1-1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贯中,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曲靖金麒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云民终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曲靖金麒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春鹏
审 判 员 杨 春
审 判 员 江建中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睿隽
书 记 员 刘孟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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