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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4/10/13 12:10:07 浏览数:165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津民申16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某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琳育,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一审第三人: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雄,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丽莹,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某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一审第三人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2民终1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205743.35元的付款期限已届满,某乙公司应当向某甲公司支付该款项,原审法院以双方约定的返还质保金的时间尚未界至而未支持某甲公司关于该部分款项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某甲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盛庭豪景4#-6#楼外墙保温及涂料。质保期为5年,预留合同造价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付清。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案涉工程于2019年9月5日竣工验收,保修期尚未届满,原审法院未予支持某乙公司主张的质保金,符合双方约定。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某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宫 涛
审判员 郭小峦
审判员 孙佳坡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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